情系女职工 法在你身边 | 女职工普法宣传(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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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系女职工 法在你身边 | 女职工普法宣传(六)

发布时间:2024-03-28     点击率:410

    三月是女职工普法宣传月,为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宣传贯彻中国工会十八大精神,推动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贯彻落实,大力营造维护女职工权益和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榆北煤业公司工会于今年3月开展“情系女职工 法在你身边”普法宣传工作。今天我们一起学习《陕西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六大亮点呵护女职工权益。


女职工产假不低于158天

    《陕西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正常分娩的,休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第七款规定,产妇还可以享受“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产假”。

    《陕西省人口计划生育条例》第48条规定,职工合法生育子女的,在法定产假基础上增加60天,也就是说,按照规定,顺产的女职工可以享受158天产假,如果是女职工参加孕前备孕检查,还可再延长10天,顺产产假最长为168天。

      难产或者实施剖宫产手术分娩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产假包含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只有男方护理假同婚假不包含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目前,我省陪护假规定为,本地护理假为15天,异地为20天。

   《特别规定》第十四条第四、五、六款规定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休产假15天;怀孕满4个月未满7个月流产的,休产假42天;怀孕7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符合国家生育规定的,休产假98天。

同单位协商一致,可休哺乳假

1  《特别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女职工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其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可以一次使用,也可以分开使用,哺乳时间计入劳动时间;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哺乳假。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女职工生育孩子满一周岁前,所在单位应当严格依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保证哺乳时间并提供哺乳条件,所在单位确因特殊情况无法保证哺乳时间并提供哺乳条件的,经单位与本人协商,可以给予三个月到六个月的哺乳期,哺乳期间比照生育津贴标准发给津贴,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产假期间可享受生育津贴

    《特别规定》明确规定,产假期间待遇按照国家和本省法律法规执行。女职工休产假期间,劳动报酬标准如何确定?报酬由谁支付?女职工对此非常关心。


     按照国务院颁发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规定,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该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按月全额支付工资,如查单位未依法参加生育保险则该费用由单位承担;如果单位依法为职工参加了生育保险,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单位支付。若职工本人工资高于生育津贴的则按照本人工资计算,如低于生育津贴标准,则按照生育津贴计算。

产假和哺乳期不得解聘女职工

    《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原因,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位方面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或者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务。

    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期限届满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应发顺延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但女职工提出解作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的除外。

女职工可休痛经假

    《特别规定》第十条规定,女职工因患重度痛经或月经量过多不能正常工作的,经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用人单位给予1至2天的休息时间。该假期的享受以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改革出具证明为前置条件,从本质上看属于病假,具体天数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为准,也可以超过2天。

    根据《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的70%支付病假工资,但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三种情形计入劳动时间

  第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在劳动时间内按照规定进行产前检查的,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哺乳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定期组织女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书面如实告知女职工检查结果,职业健康检查和妇科疾病检查时间计入劳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