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系女职工 法在你身边 | 女职工普法宣传(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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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系女职工 法在你身边 | 女职工普法宣传(四)

发布时间:2024-03-19     点击率:600

     三月是女职工普法宣传月,为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宣传贯彻中国工会十八大精神,推动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贯彻落实,大力营造维护女职工权益和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榆北煤业公司工会于今年3月开展“情系女职工 法在你身边”普法宣传工作。

女职工主要享有哪些政治权利?

    根据《宪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具体包括管理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社会事务的权利;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各级人大代表中女代表应有适当的比例,积极培养和选拔女干部等。维护女职工的政治权利,主要体现在为女职工参政议政创造条件,组织女职工参与国家事务和所在单位的民主管理,在职工代表大会中保证女职工代表占一定比例,在女职工较多的行业和部门配备一定数量的女干部等。

女职工主要享有哪些文化教育权益?

    女职工的文化教育权益是指女职工依法享有的接受教育的权利和从事科学、技术、文学、艺术等文化活动的自由。《宪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从不同角度规定了女童的接受基础教育权和成年妇女的文化教育权,确立了各类妇女都能享受不同程度的文化教育的权利。维护女职工的文化教育权益,主要体现在为女职工提供学习、培训机会,为女职工接受文化教育创造条件等。

女职工主要享有哪些劳动权益?

    女职工的劳动权益是指女职工依据《劳动法》等享有的劳动权利和利益,主要包括: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障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保障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维护女职工的劳动权益,主要是配合和监督用人单位保障女职工权益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

女职工主要享受哪些人身权利?

    女职工的人身权利是指依法享有的、与女职工自身不可分离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包括: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等。对侵害女职工人身权利的案有关行政、司法部门应严格依法处理,使女职工各项人身权益得到切实保障。

为什么要对女职工的特殊利益保护做出专门规定?

    对女职工特殊利益保护做出专门规定,一是由于女职工与男职工不同的生理特点,决定了女职工不宜从事重体力劳动;女性生理机能决定了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简称“四期”)的生理变化,在此期间需要进行特殊保护。二是由于女职工除从事社会劳动外还承担着大量家务劳动和子女教育等情况普遍存在,使她们在精神和体力上承受着特殊压力。三是现实生活中还存在着性别歧视,女职工权益被侵害的现象时有发生。

女职工怀孕、流产或者生育期间能否离婚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婚姻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均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用人单位能否要求女职工生育“排队”?

    根据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规定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也就是说,任何单位不得侵犯妇女生育自由的权利。同时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因此,单位内部“生育排队”的规定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用人单位能否调整怀孕女职工的工作岗位?

必须调整的情形
    即如果女职工怀孕前从事的工作属于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怀孕后必须调离原工作岗位,改为从事不属于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可以调整的情形
    即虽然女职工孕期从事的工作不属于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但如果怀孕女职工本人感到不能适应孕前工作,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减轻其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用人单位是否应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

    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婴儿哺乳室是用人单位为保护广大女职工身体健康,方便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休息及哺乳婴儿而专门设立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条规定: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