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系女职工 法在你身边 | 女职工普法宣传(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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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系女职工 法在你身边 | 女职工普法宣传(三)

发布时间:2024-03-19     点击率:581

    三月是女职工普法宣传月,为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宣传贯彻中国工会十八大精神,推动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贯彻落实,大力营造维护女职工权益和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榆北煤业公司工会于今年3月开展“情系女职工 法在你身边”普法宣传工作。

                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  依法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什么是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是指女职工享受宪法及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公民、职工享有的权益,同时还享有国家对妇女规定的权益,包括女职工的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劳动权益、财产和婚姻家庭权益以及人身权利。

    女职工的特殊利益是指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妇女应享有的合法权益外,还享受国家针对女职工生理特点、体力状况、“四期”(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特殊情况等,对女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给予的特别保护,主要包括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禁忌劳动以及女职工在“四期”的特殊劳动保护。

    为什么要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是党和国家的一贯政策,也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对于推动男女平等,促进我国女职工进步与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首先,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当前,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以《宪法》为根本,以《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主体,包括《劳动法》《婚姻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在内的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体系。
    其次,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是社会发展和进步的需要。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历史进程中,要发挥女职工不可替代的作用,必须维护她们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使广大女职工平等地分享参与社会发展的权利、责任和成果。
    再次,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是女职工自身发展的需要。女职工自身发展与社会进步有着必然的联系,是社会全面发展的重要方面。
    女职工作用的发挥,影响到全社会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女职工在承担社会生产的同时,还承担人类繁衍的重任,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能否得到保护,直接关系着对下一代的孕育和哺育、教育和培养。

     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几项:
    (1)生育的医疗费用;
    (2)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1)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2)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女职工在经期可享受哪些特殊劳动保护?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正常的生理机能和肌体活动能力出现变化,身体防御能力暂被破坏,生理波动较大,作业能力下降,工作效率降低。月经期间的女职工可以照常劳动,但不能参加过重的体力劳动,不能参加高处、低温、冷水等作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附录第二条规定了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冷水作业;
    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低温作业;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高处作业。
    此外,《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规定,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

    生育保险费如何缴纳?职工个人是否需要缴纳生育保险费?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用人单位是否应对女职工定期进行妇科疾病检查?

    女职工的身体结构和生理机能决定了她们在参与国家经济建设的同时还承担了繁衍后代的责任,女职工的健康状况关系下一代和整个民族的健康。因此,保护女职工的身体健康是用人单位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进入更年期的女职工应每1至2年进行一次妇科疾病的查治。第十四条规定:对女职工定期进行妇科疾病及乳腺疾病的查治。

    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如何维权?

女职工承受着来自工作、家庭、社会变革和家庭成员安全防护等多方面的压力。切实做好女职工心理关怀工作,既是女职工维权服务的新挑战,也是女职工组织从“心”出发,提升服务能力与水平的有利契机。  

    1、向工会及工会女职工组织寻求帮助

    工会及工会女职工组织是代表女职工利益的群众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女职工的桥梁和纽带。代表和维护广大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是各级工会女职工组织的基本职责,因此女职工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所在单位或地方的工会女职工组织寻求帮助。 

2、向调解组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和仲裁

女职工因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因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均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发生劳动争议后,女职工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乡镇及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女职工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女职工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对仲裁决定不服的,自收到仲裁决定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3、可以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女职工因人身、财产权益受到侵害,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制止和处理;因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受到侵犯,可以要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处理;对于通过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女职工人格的行为,可以要求文化、新闻等有关主管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4、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女职工的民事权益(如财产权益、婚姻家庭权益等)受到公民或组织的侵害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女职工的权益如被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为所侵犯,当事人可以将行政机关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女职工的人身权利受到不法侵害,可以用自诉方式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要求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