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煤集团女职工委员会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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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煤集团女职工委员会工作规范

发布时间:2023-07-17     点击率:7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集团公司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组织建设和工会女职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全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是在同级工会委员会领导下和上一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指导下的女职工组织,根据女职工特点和意愿开展工作。

第三条  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依法表达和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第二章   基本职责

第四条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刻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对女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带领女职工坚定不移跟党走,引导女职工树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

第五条  充分发挥工会“大学校”作用,以培养和造就一支适应社会进步和企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女职工队伍为宗旨,团结动员女职工发扬工人阶级主人翁精神,积极投身企业建设发展。

第六条  以女职工素质提升和建功立业工程为载体,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成本控制、岗位创先等巾帼建功主题活动,充分展现新时代下女职工开拓创新、勇于奉献的巾帼风采。

第七条  宣传贯彻《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陕西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修订完善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和社会稳定。

第八条  代表和组织女职工依照法律规定,参加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参与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和女职工权益保护等专项集体合同工作,每年组织一次专项集体合同履约情况监督巡视。指导帮助女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第九条  参与涉及女职工特殊权益的劳动关系协调和劳动争议的调解,及时反馈侵害女职工权益问题,督促和参与侵权案件的调查处理。

第十条  定期组织女职工健康体检,年内至少举办1—2期女职工保健知识讲座等宣传教育活动,实现女职工卫生费和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保险参保率全覆盖,主动为患病女职工办理大病保险理赔工作。

第十一条  做好对困难女职工的帮扶救助,切实为困难、单亲女职工办实事、解难事,做到帮扶工作全覆盖、不遗漏。

第十二条  积极发现、培养女职工人才,建立女职工“优秀人才信息库”,及时向有关组织推荐优秀女职工,选树培养女劳模、女工匠先进典型,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第十三条  会同有关方面共同做好女职工工作,有关方面在研究决定涉及女职工利益的问题时,需听取女职工组织的意见。

第十四条  重视女职工新技能的学习培训,帮助女职工储备多项技能,增强竞争意识和心理承受能力,更好的适应社会发展、科学技术、企业改革的步伐。

第十五条  加强女工干部培训,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扎实、作风过硬、廉洁自律、热爱女职工工作、深受女职工群众信赖的干部队伍,在服务大局和服务女职工中展示新作为。

第三章  组织建设

第十六条  女职工委员会应与工会委员会同时建立(换届)。工会中有女会员10名以上的应建立女职工委员会,不足10名的可以设女职工委员。基层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与工会委员会同时报上级工会审批。

第十七条  女职工委员会委员由同级工会委员会提名,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产生,也可召开女职工大会或女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八条  女职工在200人以上的工会女职工委员会需配备专职的女工干部,200人以下的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专职或兼职的女工干部。

第十九条  女职工委员会主任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要求,由同级工会女主席或女副主席担任,也可按相应条件配备女职工委员会主任,享受同级工会副主席待遇,并进入同级工会委员会。

第二十条  工会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大会中,女代表比例应与女职工占职工总数的比例相适应。

第二十一条  同级工会要定期听取和研究女职工工作,解决女职工组织建设和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为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开展工作与活动提供必要的经费,所需经费应列入同级工会的经费预算。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二十二条  女职工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凡属重大问题,要广泛听取女职工意见,由委员会进行充分民主讨论后作出决定。

第二十三条  女职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制定有关制度,每年召开一至两次委员会会议,也可临时召开会议。

第二十四条  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要定期向同级工会委员会和上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报告工作,做到工作有计划、有总结、有检查、有考核。

第二十五条  将工会女职工工作纳入同级工会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坚持女职工工作与工会工作同步部署、同步检查、同步评比表彰。

第二十六条  坚持对女职工工作先进集体、个人和优秀女工班组、家属安全协管等女职工工作进行表彰奖励和事迹宣传。

第二十七条  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各项制度健全,组织机构完备,工作档案齐全,活动资料完整。各项资料做到“三清”:即组织建设情况清(女职工情况清、组建情况清、干部配备情况清),工作档案内容清(工作职责清,工作制度清、活动情况清),困难和单亲困难女职工底子清(困难原因清、家庭基本情况清、帮扶措施清)。

第二十八条  每年至少举办一次女职工干部培训,也可纳入同级工会或上级工会(或女职委)培训工作中。

第五章  特色活动

第二十九条  结合不同板块企业发展需求和本单位女职工队伍特点,充分发挥各级女职工干部的工作主动性和创造性,打造具有行业特色的“一企一特色、一厂一亮点”的女职工工作品牌。

第三十条  开展形式多样的新知识、新业务等教育培训活动,提升女职工的创新创造能力,努力打造“敬业爱岗精一业、勤学苦练会两手、有备无患学三门”的复合型女职工人才队伍。

第三十一条 在企业改革过程中,积极配合有关方面做好女职工思想统一、心理疏导、新技能培训等工作,整合资源和各方力量为女职工获取新知识、提升新技能、掌握新本领、展示新作为、实现新突破和就业创新等方面搭建平台,创造条件。

第三十二条  坚持开展女职工家属协管安全工作,健全完善协管机制,充实协管队伍,用好“家庭”和“亲情”两大法宝,以“矿嫂报告会”“安全家书”“家庭安全承诺书”等载体,打造“个人、家庭、企业”立体协管安全管理网,筑牢安全生产第二道防线。   

第三十三条  “三八”妇女节期间,开展女职工维权行动月活动,举办读书会、技能提升交流会、岗位成才分享会、职业风采展示会和形式多样的文体活动等。

第三十四条  积极创造条件满足女职工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不断提升女职工的归属感和幸福指数,努力打造一批用来学习、读书、交流、健身和为孕期、哺乳期等特殊时期女职工提供温馨服务的“母婴室”“爱心妈咪小屋”等女职工之家。

第三十五条  “六一”儿童节期间,在14岁以下职工子女中开展“共助成长,共享阳光”专题活动。特别要在单亲、困难职工家庭的儿童中开展多种形式的关爱、慰问和帮扶工作,促进职工子女健康快乐成长。

第三十六条  组织开展“五好文明家庭”等创建评比活动,宣传“五好家庭”感人事迹,引导女职工履行好家庭责任,树立文明家风和社会主义新风尚。

第三十七条  主动适应新媒体广泛应用和人们生活方式深刻变化的新趋势,树立互联网+思维,推进网上、网下工作深度融合,增强新时代下服务女职工的本领,扩大工会女职工组织的吸引力、凝聚力和影响力

        第三十八条  本工作规范从下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集团公司工会女职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