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关爱】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篇(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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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关爱】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篇(四)

发布时间:2026-03-14     点击率:3

    3月是工会女职工普法宣传月,为维护好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促进工作场所性别平等,大力营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榆北煤业公司工会将连载女职工维权相关法律知识。

10.什么是生育保险,如何缴纳?
    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在劳动者因生育子女而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及时给予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我国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两项:一是生育医疗待遇;二是生育津贴。生育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推行生育保险制度,可使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得以健全,使社会成员都能分享到社会发展的成果。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11.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哪些内容?哪些人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几项:(1)生育的医疗费用;(2)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1)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2)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2. 女职工在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哪些劳动?
    女职工生育至哺乳期内,身体恢复需要一定的时间,同时承担着哺乳婴儿的责任。女职工的身体健康直接影响到下一代的健康,为此,《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女职工在哺乳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有:(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2)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置;(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4)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等有毒物质的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