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是工会女职工普法宣传月,为维护好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促进工作场所性别平等,大力营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榆北煤业公司工会将连载女职工维权相关法律知识。
7. 用人单位能否调整怀孕女职工的工作岗位?
调整怀孕女职工工作岗位有两种情况:(1)必须调整的情形。即如果女职工怀孕前从事的工作属于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怀孕后必须调离原工作岗位,改为从事不属于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2)可以调整的情形。即虽然女职工孕期从事的工作不属于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但如果怀孕女职工本人感到不能适应孕前工作,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减轻其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8. 用人单位是否应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
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婴儿哺乳室是用人单位为保护广大女职工身体健康,方便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休息及哺乳婴儿而专门设立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条规定: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9. 什么是生育保险,如何缴纳?
依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规定,被派遣的女职工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三期”)内的,在派遣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不得因经济性裁员、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将“三期”女职工退回劳务派遣单位;派遣期限届满的,应当延续至相应情形消失时方可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