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关爱】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篇(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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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关爱】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篇(二)

发布时间:2026-03-14     点击率:4

    3月是工会女职工普法宣传月,为维护好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促进工作场所性别平等,大力营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榆北煤业公司工会将连载女职工维权相关法律知识。

4. 用人单位能否降低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工资或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均作出规定,为减轻女职工在怀孕、哺乳期间的经济压力和心理压力、确保母婴健康提供了法律保障。《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如果不存在该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的,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没有主动提出辞职或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就不得辞退女职工或者与其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即使此时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如果女职工没有同意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不得单方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到孕期、产期、哺乳期结束。

5. 女职工在经期可享受哪些特殊劳动保护?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正常的生理机能和机体活动能力出现变化,身体防御能力暂时被破坏,生理波动较大,作业能力下降,工作效率降低。月经期间的女职工可以照常劳动,但不能参加过重的体力劳动,不能参加高处、低温、冷水等作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附录第二条规定了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1)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冷水作业;(2)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低温作业;(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4)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高处作业。

6.  女职工在孕期可享受哪些特殊劳动保护? 

     孕期主要指女性从受孕到产出胎儿的这段时间,通常为280天。女职工怀孕后,体内各系统负担加重,劳动能力受到一定影响,因此,应当在劳动中获得特殊保护,以保证孕妇健康和胎儿的正常发育。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女职工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此外,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从事怀孕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